校内各相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,关中海关将于8月份起对学校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,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相关要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(见附件1)第十四条规定:学校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为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3年。在海关监管年限内,学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、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,不得变更使用地点、抵押、转让、移作他用,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;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,海关依照《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对学校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。
二、工作安排
1.各单位参照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信息表(见附件2),对所涉及的仪器设备进行自查,自查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是否存放校外、是否抵押、转让、移作他用、是否进行固定资产建账等。
2.根据自查情况形成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(见附件3),于7月23日之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。
3.登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(https://nrii.org.cn/),于2024年7月23日前录入单台(套)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信息,登录账户及密码详见用户操作说明(见附件4)。
三、联系方式
设备仪器管理科:高言 88308312、13991182810
邮 箱:sbglk@nwu.edu.cn
办公室:长安校区7号教学楼7314
附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
2.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信息表
3.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模板
4.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操作手册
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
2024年7月10日